地方中心/台南報導
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上路,114年5月開始課徵,自住房屋的認定迎來重大變革,必須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,才能享受自住房屋的優惠稅率。
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,在過去戶籍登記並非自住房屋的必要條件,然而,為了房屋稅及地價稅的認定標準趨於一致,財政部修正房屋稅條例,增訂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「辦竣戶籍登記」為要件,並將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,稅率由1.2%調降為1%,持有3戶以內自住房屋稅率仍維持1.2%。
財稅局提醒,為便利民眾,日前財政部訂頒114年期自住房屋輔導作業原則,在113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,最遲需於明(114)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(即3月22日,適逢假日,展延至同年月24日)前辦竣戶籍登記,無須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,由稽徵機關主動比對戶政資料核定,就可以繼續適用自住房屋稅率;倘房屋使用情形由非自住變更為自住使用,請於開徵40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報。上述自住房屋逾期始辦竣戶籍登記,須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,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。
財稅局進一步說明,依財政部公告之自住房屋認定標準,自113年7月1日起,同時符合無出租無營業,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,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,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的自住房屋,才能適用1.2%稅率。
舉例說明:甲君原113年6月30日有A、B兩間自住房屋,A屋於113年9月20日辦竣戶籍登記,B屋於114年5月20日辦竣戶籍登記,則A屋免申報且114年期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,B屋因逾114年3月24日辦竣戶籍登記,須向稽徵機關申報,並自115年期適用自住房屋稅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