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中心/台南報導 一、依據「宜蘭縣法規準據自治條例」第5條及「漁業法」第37條規定辦理。二、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8年5月31日止不受理他縣市籍全長12公尺以上漁筏,過戶、設籍或汰建資格轉入本縣之申請。本文113040901.pdf公告113040901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