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中心/台南報導
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起實施,攸關大部分民眾權益的自住用房屋稅率,增訂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須於該屋設戶籍才能享有1.2%自住用稅率。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,為確保民眾權益,該局針對113年6月30日以前自住房屋,惟尚未設立戶籍登記者,寄發輔導通知書,提醒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前辦好戶籍登記。
財稅局說明,房屋要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,除須符合自住房屋3要件:1.無出租、無營業2.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. 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,自113年7月起,還須有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。此外,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,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,稅率由1.2%調降為1%。
財稅局進一步說明,113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用房屋,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,無須提出申報即可繼續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。如於113年6月30日以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,將分次寄發輔導通知書,首波輔導針對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間之自住房屋者,該局已於8月30日寄發通知書,下個月另外針對全國自住3戶以內未設籍者寄發通知書,提醒務必於明(114)即3月24日前辦好戶籍登記,免再提出申報,倘房屋使用情形、戶數未變更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,財稅局將主動按全國單一自住用稅率1%課徵房屋稅,倘房屋現值超過該金額或為全國自住3戶以內者,則按自住用稅率1.2%課徵房屋稅。
財稅局特別提醒,於上述期限前,如沒有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戶籍登記的房屋,將會按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,依財政部基準,非自住稅率3.2%到4.8%,稅額較自住房屋至少增加1.67倍以上喔!